有讀者咨詢:一個制造企業的員工與企業就加班費產生糾紛,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請,但該員工沒有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證明該員工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呢? 案例解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最直接的證明資料就是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但有些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不規范,會出現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是不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的情況發生。 如出現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實踐中,還有一些其他途徑可以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如: 1、工資條 2、社保繳費記錄 3、工作證、廠牌 4、考勤記錄 5、入職登記表 6、其他員工的證明 其中,工資條、登記表、考勤記錄是需要用人單位來提供的。如果單位不能提供相關資料,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工資條、社保繳納記錄、考勤記錄等資料,也能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要將勞動者的相關資料妥善保存,期限一般在員工離職后2年內,甚至更長時間。員工呢,要妥善保管好工作證、廠牌等資料,作為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總結 勞動關系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時開始建立,勞動合同、考勤記錄等資料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原始資料,雙方均應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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