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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業資格證書是國家對申請人專業(工種)學識、技術、能力的認可,是求職、任職、獨立開業和單位錄用的主要依據。 第八條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參照國際慣例,實行國家雙邊或多邊互認。 第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機關、團體和所有企、事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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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